石狮中医确有专长培训

ningbo7
2024-07-31 浏览6次
石狮中医确有专长培训 政策解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上)
一、为什么要制定《暂行办法》?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这一规定对中医医师资格管理进行了改革创新,通过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暂行办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正式发布。

 
石狮中医确有专长培训
实施细则丨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八章)
第三十五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当年考核成绩无效,且两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人员和考核-,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省医疗卫生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省医疗卫生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相关医疗机构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临床实践和考核申请中弄虚作假的,按照省医疗卫生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石狮中医确有专长培训
条件须知|2023年辽宁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

  (一)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2.由两名中医类别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推荐医师条件符合《辽宁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且主执业地点与申请人实践地点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划内。

  (二)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2.由两名中医类别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推荐医师条件符合《辽宁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且主执业地点与申请人实践地点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划内。

中医确有专长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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