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中医师承培训

ningbo7
2024-07-31 浏览0次
石狮中医师承培训 4.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 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

(2) 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3) 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如五年内在不同的地方从事医术实践活动,应由不同地方出具证明,合计时间应满五年)和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十名患者所患疾病必须与所报医术专长相符)。

5.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

(2) 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3) 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如五年内在不同的地方从事医术实践活动,应由不同地方出具证明,合计时间应满五年)和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十名患者所患疾病必须与所报医术专长相符)。

6.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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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

(二)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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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培训,并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四条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五条建立与国家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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