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江杭州市公务员招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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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江杭州市公务员招考公告(1230名)


2014年杭州市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单位)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省公务员局批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将组织实施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录用公务员1230名,其中:机关招考317名,区、县(市)机关招考792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121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87名,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各级机关公务员 144名,从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12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可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杭州市各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杭州市(含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安市、建德市、富阳市、淳安县、桐庐县,下同)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2月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下同。)

招考计划中部分职位对户籍、生源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考计划执行。

2.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具有杭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生“”)项目服务满2年,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1-2015年,依此类推。

3.区、县(市)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具有杭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我省生“”项目服务满2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2)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4.乡镇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具有杭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我省生“”项目服务满2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2)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5.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6.城区街道机关试点面向社区干部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所在区行政区域内现任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且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

7.乡镇(街道)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为:杭州市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毕业学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经省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进入普通高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当年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现已退出现役的人员。

8.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社区)干部在任村(社区)“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招考的职位和城区街道机关试点面向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

2.须具有各招考职位要求的承认的学历学位。其中201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并提供毕业,研究生同时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


3.其他条件要求

(1)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的,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司法,并取得A、B法律职业资格。参加2013年司法达到合格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2)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198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5周岁(197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机关法医职位的、报考监狱戒毒单位狱医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5周岁(197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机关特警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25周岁(198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体能达标。

(3)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要求年龄在18至30周岁(198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军事技能达到规定要求。

(4)报考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职位的,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197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具有承认的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其他人员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具有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5)报考城区街道机关试点面向社区干部职位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197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具有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6)部分职位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农村、县级(含)以下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团级(含)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生“”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7)留学人员须具有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在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并取得毕业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8)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4年2月7日。

三、招考方式

全市各级机关均按职位招考。招考工作按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浙人发〔2008〕170号)规定,由各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四、报考程序

(一)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4年2月7日0时— 2月12日17时。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

2月10日0时—2月12日17时,报考人员可在公务员录用系统登录后查询报名不足1:8比例的职位。每30分钟系统自动更新数据。

(二)资格初审

时间:2月12日17时—2月15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三)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月16日0时—2月19日24时。

已报名人员登录公务员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月21日24时。

(四)缴费确认

时间:2月16日0时—2月24日24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公务员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凡持有加入银联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等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也可以通过支付宝支付。

(五)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 3月11日9时—3月16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录公务员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笔试由省统一,每个科目均为100分。

报考机关的类别为综合类,笔试科目《申论》及《行政职业能力》为A卷;报考区、县(市)及以下机关的类别为基层类,笔试科目《申论》及《行政职业能力》为B卷;报考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职位的,笔试科目为《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及《行政职业能力》(B卷);报考街道机关面向社区干部职位的,笔试科目为《社区工作知识》及《行政职业能力》(B卷)。

报考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结果不折合,不计入笔试,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笔试时间:

2014年3月16日

上午:9:00—11:30 《申论》(A卷或B卷)或《农业农村工作知识》、《社区工作知识》

下午:1:30—3:30 《行政职业能力》(A卷或B卷)

4:10—5:00 《心理》(限报考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人员)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本次范围以《浙江省2014年招考公务员》为准。《》可在浙江省公务员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六、并划定笔试总合格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职位的,实行笔试总(两科原始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合格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七、确定体能(技能)和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从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能(技能)和面试对象。招考计划在2名及以下的职位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3名及以上的按1:2比例确定。


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以及城区街道机关试点面向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均按1:3确定面试对象。

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以及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4确定体能(技能)对象,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3确定。

招考职位笔试合格人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技能)和面试对象。

八、资格复审

面试或体能(技能)前,要进行资格复审。招录机关按照市统一部署确定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入围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表、学生司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书》(省外高校可持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学位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上述材料外,留学人员应提供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生“”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参加“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项目办签署的“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书”;参加“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出具《退役士兵证》;参加2013年司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司法通知单;报考要求具有2年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费等有关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资格复审前,报考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九、体能(技能)

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体能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能按相关标准执行。

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军事技能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实施,军事技能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项目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体能(技能)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入围体能(技能)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技能),或体能(技能)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十、面试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十一、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面试合成计算总。若总相等,以笔试总高的排位在前。总的计算公式为:

总=笔试总÷4+面试÷2

各招考机关根据总按照招考职位和规定比例从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职位按1:2确定体检人员,3名及以上的按1:1.5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

十二、体检、考察

(一)体检

体检工作机关由各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区、县(市)及以下机关由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执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规定与标准。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报考人员在体检前确认不参加体检的,可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从到低分依次递补。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村(社区)干部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必要时可试行民主、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可以从该报考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考察实施前,、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三、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录用系统公示7天。县、乡两级机关定向村干部和在岗生“”考录的职位,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报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不能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予录用。

在录用审批文件签发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从到低分依次递补。被批准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本人放弃录用的,或发现有不符合报考资格和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均不再递补。

参加体能(技能)、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浙江省公务员录用系统公布。

十四、注意事项

(一)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录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二)截止到2014年2月7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以上研究生及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外)。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三)资格复审前,中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报到手续。

(四)报考人员在注册时须先进行手机验证,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自动发送验证码到相应的手机,验证后才能继续进行信息注册。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请务必认真核对,真实、准确。

(五)报考人员须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

(六)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或以录取资格作交易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七)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4年2月23日12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办公室(传真号码:),经审核后免除其费。

(八)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此类计划将在公务员录用系统公布。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计划人员可自接到取消计划通知起24小时内进行改报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退还费。部分特殊职位将视情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九)根据人力社保部、公安部、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体能三个项目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不合格。中,纵跳摸高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1次。

(十)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力社保部《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十一)报考人员对在浙江省公务员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十二)全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举办针对公务员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专门培训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无关。

(十三)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能、军事技能、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务员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政策咨询电话可在公务员录用系统查询。

本公告由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负责解释。

201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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