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的规定非常广泛,从年满3岁至入学的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和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学历教育。进行子女教育的父母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可以由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父母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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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国当前的社会情况来看,子女接受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是一个连续接受教育的过程,就是说一对父母从子女年满3岁到高中毕业可以持续享受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子女高中毕业之后继续读、硕士、博士,那么父母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子女高中毕业之后直接步入社会参加工作,那么父母就不能继续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了。
但是还有一个例外的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作岗位对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有更多的人在工作的同时也利用业余时间回归高校继续读书。如果已经参加工作的子女在工作的同时接受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或者博士研究生的学历教育,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可以由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每年继续扣除12,000元(每月1,000元)”。同时,已经参加工作的子女在工作的同时接受学历教育也符合个人继续教育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这样的学历教育同时符合“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条件,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这样,在父母和子女之间就产生了一个税收筹划问题,由谁来进行扣除方可达到整体税负更低?由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还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或是由子女本人进行扣除?理论上说,由父母进行扣除可能会在更大的空间上降低税负,毕竟父母的扣除标准是每年12,000元,而子女自己来扣除只能每年扣除4,800元。但是假如父母的比较低,而子女的比较高,那么选择抵扣4,800元带来的税负降低可能会大于选择12,000元。
同样的在职成人教育,不同家庭选择不同的专项扣除方法,也会带来不同的税收结果。每一个家庭都应该基于自己家庭成员的情况做好筹划,只有这样才能较大限度地享受到个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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