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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会计基础培训哪里好?

1、已经收取的物管费确认

《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规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均不作为当期的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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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问题:收取物业费时,是预收方式,如今年已收了明年较好季度的物业费,请问在确认时,是否只确认今年发生服务部分的?在会计和税法上是怎样规定的?在这一问题上怎样理解权责发生制?

案例解析:今年已实现的物管费确认为,预收的明年的物业费确认为负债。预收账款:没准以后还要退回去。合同负债(新准则):收了就不退了,不过未来要给别人提供服务,存在义务。

举例问题: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都是按年收取并开给住户收据,那么可以按 12 个月分摊确认吗?

案例解析:我国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会计年度期间有月度、季度、半年度与年度。按年收取的物业费,按月确认。

2、应收未收的物管费是否确认

新准则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

举例问题:接管的项目中,如有 100 个业主,但在每年的年底总有 10的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请问在确认时,是否要确认这部分未交的物业费?在会计和税法上是怎样规定的?在这一问题上怎样理解权责发生制?

案例解析:按准则规定及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应收未收的物管费应确认。如果确认,不影响增值税,但影响企业所得税。实际工作中一般对应收未收的物管费不确认。

3、减免物管费

财税{2016}36 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例问题:我公司是物业公司,有个别业主赠送 1 年的物业费如何入账?要缴税吗?案例解析: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不确认,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举例问题:某户业主应交物管费 2000 元,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说,长期空房未入住)要求减免,为了收费率减免 500 元,这 500 元是计入费用的同时也计,还是直接计 1500元的不考虑这 500 元?案例解析: 类似于商业折扣,按 1500 元确认。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金额。

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 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以票控税)上游纳税人先开具发票,下游纳税人可能先抵扣了税款,因此,上游纳税人必须先申报销项税,实质是出于反避税的考虑。(以票控税)

举例问题:物业公司,做 6 月账时,预收了第三季度 7—9 月的物业管理费,已开票,此时是入主营业务还是入 6 月的预收账款?另外,开票的这部分销项税是计税在 6 月交税,还是在 7-9 月,因为已在 6 月开票,这样和确认时间又不统一了?

案例解析:6 月预收 7-9 月物管费,按权责发生制,不属于 6 月的。已开具发票,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在 6 月计算增值税。的确认是根据会计准则,纳税的义务是根据税法,不确认有时也会产生纳税义务,这就是税会差异,税务部门关注的是企业有无按税法去缴税。

5、水费的简易计税及发票开具

国税 {2016}第 54 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某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2018 年 2 月,共收取业主水费 10.3 万元,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 8.24 万元。收到业主水费:

借:银行存款 10.3

贷:主营业务---水费 1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3

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水费 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24

贷:银行存款 8.24

举例问题:物业管理的水费是差额征收,差额这部分销项大于进项,其他税率的进项大于销项,那本月交税吗?

案例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物业管理的水费是差额简易计税。简易计税需单独核算,不得抵扣其他项目的进项税额。

举例问题:物业公司收的水费,是属于简易征收,给客户开发票,能开增值税专票吗?还是只能开普票?

案例解析:一般纳税人可开具 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 3普票,或税务局代开 3增值税专用发票。

6、支付水电费取得收据及分割单

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合同约定采摊方式支付分割水电费,不再需要以割发票税前扣除,而可以分割单、付款凭证等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举例问题:我们租的写字楼,物业公司提供给我们的水电费只有大发票复印件,水电费只能开收据给我们,因为供电局给物业开的是整栋写字楼的发票,那我们这个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案例解析:支付的水电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未取得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7、出租房屋的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财税{2016}43 号,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不含增值税。

以房产租金为计税依据的(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税率(12)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 30)*税率(1.2)=房产余值税率*(1.2)

举例问题:我是物业公司,小规模纳税,房产税是按季度交吗还每月交?

案例解析: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只是针对增值税这个税种。

财税{2009}128 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税{2010}121 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举例问题:请问开发公司免费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用房和样板间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案例解析:如果开发公司长期免费给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用房,属于物业公司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应由物业公司按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9、收到停车费增值税处理

举例问题: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收取业主包月停车费 2 万元,临时停车费 1.5 万元,业主有产权的车位管理费 1 万元。

案例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的适用税率为 10,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 5。业主购买了车位的产权,其不动产权利已经属于业主。物业公司所收费用并非不动产的租赁费,而是车位的管理服务费,应适用现代服务业 6的增值税率。

10、维修费、工本费、装修押金、出入证押金等

举例问题:物业公司给业主维修下水管,更换水龙头,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还是管理费用?收取的门禁卡等计入科目?

案例解析:为业主维修取得的计入其他业务,为业主维修产生的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收取的门禁卡、出入证工本费,如果不退还计入其他业务,如果退还计入其他应付款。

主要看押金是否退还,如果退还,不确认,不缴纳税款。如果不退还,需要确认,缴纳税款。

课程安排时间:

白班、晚班、业余制班、周末班、一对一定制课程(详情请咨询顾问)

白  班:8:30-16:30 (周一至周五白天时间段选择)

全日制:8:30-11:30/13:40-16:30 (周一至周五全天上课)

晚上班:18:00-21:00

周  末:8:30-16:30(每周六或周日全天)

具体上课时间学员根据自身时间安排选择报班。

课程周期:

课程周期长短以学员实际所报班级为准,一对一课程和培训老师沟通安排。

课程收费:

因学员自身基础和所要学习达到的程度、报班时间长短等客观因素不等,我们开设有不同的班级,费用有所区别,费用以学员所报班级为准,学员根据自身要求选择报班,如有疑问请咨询报名老师。

不同时间校区有不同的优惠活动,详细优惠以当时参加的优惠活动为准。

预约试听体验课程:

学员如需参加体验课程,至少需一周和顾问预约体验课程,提供给顾问参加学员姓名+电话+课程+所在地区,顾问会及时登记预约就近校区体验课程,预约后顾问会通过电话或短信及时通知学员。

报名须知:

1、外地学员,需食宿,和老师预约沟通。

2、学费不包含食宿费用。(全日制住宿课程除外)

3、校区顾问会不定期回访学员,了解基础情况,请学员配合顾问回访。

4、课程调换或改期,需到校区和课程老师沟通。

5、课程退班退费,学员需到校区办理。(实际情况以校区规定为准)

6、报名完成后保留好报名票据,以及课程老师联系电话,以便后期和老师跟进。

7、优惠活动请和报名老师咨询了解。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如需帮助或了解优惠活动,请在线联系顾问,顾问会及时安排课程老师电话和您沟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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